【中國環(huán)保在線 污水處理】寒冬時節(jié),一條關于河流生態(tài)保護的信息令人感到溫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各級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制的“河長制”將在全國推行。每一條河流的保護,都將在省、市、縣、鄉(xiāng)四級河長體系中,明確具體的責任人。
古有大禹治水,今有河長治污。在部分省區(qū)市近10年實踐基礎上,各級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制的“河長制”將在全國推行。河長制核心是黨政首長負責制,要像抓糧食安全一樣抓水安全;要打破“環(huán)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的尷尬局面;更要全社會齊心參與,久久為功——
今后,中國31個省級行政區(qū)黨委或政府“一把手”將有一個新頭銜:“總河長”。根據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在部分省區(qū)市近十年實踐基礎上,各級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制的“河長制”將在全國推行。
河長制其實并非新名詞。在2007年“太湖藍藻”水污染事件發(fā)生后,無錫市就首創(chuàng)了河長制,至今已近十年。其后其他省市有的也相繼開展試點。那么,試點地區(qū)的實施效果如何?如何才能將河長的責任真正落到實處?讓總河長不僅是個頭銜,而落實到法治化的軌道該如何做?
2007年5月發(fā)生的一場影響深遠的太湖飲用水危機,讓無錫開啟了“鐵腕治污”時代,也造就了地方創(chuàng)新節(jié)水經驗——“河長制”的誕生。當時的“河長”由各級黨政領導親自擔任,負責轄區(qū)內河流的水環(huán)境治理和水質的改善,其實質是領導督辦制、環(huán)保問責制所衍生出來的河道水環(huán)境管理制度。 此后,北到松花江流域,南至滇池,“河長制”走向全國。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8省市全境推行“河長制”,16個省區(qū)市部分實行“河長制”。
按照相關規(guī)定,由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河長”,省、市、縣、鄉(xiāng)分級分段設立“河長”,建立了一級督辦一級的工作機制。“河長”為河流保護與管理的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督促下一級“河長”和相關部門完成河流生態(tài)保護任務,協(xié)調解決河流保護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事實上,河湖管理保護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區(qū)域和行業(yè)。“北方有河皆干,南方有水皆污”的說法,雖然有些夸張,但南北方不同的水環(huán)境問題,確實要對癥下藥。因此,上述《意見》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因地制宜。要求立足不同地區(qū)不同河湖實際,統(tǒng)籌上下游、左右岸,實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決好河湖管理保護的突出問題。
山水林田湖是一個生命共同體,治水靠一個部門單打獨斗不行,必須統(tǒng)籌上下游、左右岸“共治”。縱向上,各級“河長”形成治水“首長責任鏈”;橫向上,發(fā)展改革、水利、國土、環(huán)保等各有分工,相互配合。而這些大大小小的“河長”實現(xiàn)了對區(qū)域內河湖的“無縫覆蓋”,不僅強化了河湖水質達標的責任,而且落實了河湖的長效管理和保護。
人們常說:“水無常勢。”水流動不居,無法按行政區(qū)劃切割。“河長制”另一個特征就是上下游、左右岸“共治”。“過去這里養(yǎng)了兩萬多頭豬,污染物直排,水面泡沫翻騰。如今劣五類水質已經全部變?yōu)槎愃畼藴省?rdquo;浙江衢州龍游縣委書記劉根宏履新第二天,就來到了錢塘江源頭衢江附近認河、巡河。近日浙江衢州市5個縣市區(qū)主要領導集中到任,上任件事情就是認河、巡河,簽訂河長履職承諾書,立下軍令狀,挑起河長擔子。衢州是浙江生態(tài)屏障,地處錢塘江源頭,“五水共治確保一江清水送下游”被視為政治責任。
目前,已有24個省份陸續(xù)對外公布了“河長”名單。如何“全面建立”?水利部副部長周學文解釋說,地方政府要有一個具體的工作方案、一個完善的工作機制和一套管用的工作制度。明確各級河長人選、主要任務、組織形式、保障措施等內容。同時,確立牽頭部門,成立“河長制”辦公室落實好各項任務。此外,還需建立包括河長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公眾參與制度和考核問責等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
而在北京公眾與環(huán)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看來,確立河長制,只把架子搭起來還不夠,更主要的要看落實情況。“有河長,但是找不到人,或者把問題反映到河長那里得不到反饋,這樣的河長制就形同虛設。”馬軍指出。據馬軍介紹,我國目前有2000余條黑臭河,而這些黑臭河其實都有河長。
有評論認為,因為河長不是目前行政序列中的官職,有人只是把它視作握有實權者掛的一個“虛銜”,因而河長制能否收到實效,關鍵要看是否有人因任上不力而被問責。關于考核問責,上述《意見》明確,根據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將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參考。
周學文指出,水利部將建立河長制的督導檢查制度,定期對各個地方河長制實施情況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如果造成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河長責任。“之前主要領導更多的是關注經濟發(fā)展,現(xiàn)在有了‘河長’這個頭銜,也加強了領導干部們的環(huán)境責任。”馬軍說。
(據北京青年報、法治周末/高原、中國城市報/孟航、中國經濟網、新華社/王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