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由國家制定、與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共同頒布,控制鍋爐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氣污染的國家標準。標準自2001年11月12日頒布,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所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標準號: GB13271-2014
替代標準:GB13271-2001、GB 13271-1991、GWPB 3-1999
中文名稱:《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英文名稱: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標準頒布:環(huán)保部2014年4月28日批準。
標準實施:新建鍋爐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鍋爐和7MW以上在用熱水鍋爐自2015年10月1日起、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鍋爐和7MW及以下在用熱水鍋爐自2016年7月1日起執(zhí)行本標準,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廢止。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保部
本標準分年限規(guī)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相對于GB13271-2001,2014年修訂的新標準(GB13271-2014)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增加了燃煤鍋爐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規(guī)定了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區(qū)和鍋爐容量執(zhí)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規(guī)定;
——取消了燃煤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限值;
——提高了各項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氣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
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油頁巖、生物質成型燃料等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zhí)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環(huán)境保護實施設計、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qū)域內現(xiàn)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